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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第 144 章(4 / 9)

饬属禁戢。外合恭请指挥申严。仰望陛下留神省察,速赐施行,庶生齿渐繁,户口日众,绵国祚,亿万年,无疆之福,不胜至幸。

在宋朝这一政策的指导下,福建地方官以各种方式尝试改变流行于山区的溺婴习俗。朱熹父亲朱松任政和县尉时,曾作《戒杀子文》,予来闽中,闻闽不喜多子,以杀为常,未尝不恻然也。无故杀子孙,官法甚明。他劝导民众不可溺婴,言之谆谆,他日有谓其子孙曰:活汝者,新安朱乔年(乔年为朱松之字)。魏掞之也采用劝说为主的方式,建俗生子多不举,为文以戒,全活者甚众。有一些官员采取奖励生育的方式,刘允济在南剑州善诱而严戒之。举者给粟赈货,不举者罪焉。俗为之易。又如余端礼、郑侨言,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福建提举宋之瑞乞免鬻建、剑、汀、邵没官田,收其租助民举子之费,诏从之。朝廷则有给钱养子的政令,庚子,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福建之外,也有施实类似政策的,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阳监及茶陵县民多不举子,永蠲其身丁钱绢米麦。

朱熹等道学家也配合官方的行动,邵武军的光泽县存在溺婴习俗,中下之家,当产子者,力不能举而至或弃杀之也。但在朱熹等人的影响下,当地设立了举子仓与社仓,其中举子仓的收入,专门用于养活弃婴。

应当说,民间习俗的改变并没有那么容易,尽管有官方的禁止,但在实际上,溺婴习俗在福建长期存在。不过,由于官府的禁令,宋代这一习俗毕竟受到了限制。溺婴恶习在一定程度上的改变,造成福建人口增长。例如:林积仁,宰欧宁三年,民户增一万五千余时以四最六善课群吏,瓯宁为第一焉。可见,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还是取得一定效果的。

须注意的是:宋代闽人溺婴,不仅是溺女婴,而且溺男婴,例如,宋代大儒胡寅是闽北崇安县人,《宋史·胡寅传》记载:胡寅在出生时,差点遭到溺杀的命运:寅将生,弟妇以多男欲不举,安国妻梦大鱼跃盆水中,急往取而子之。但对闽人而言,男婴有更多的保存价值,所以,民间溺婴以女婴为多,富民之家,不过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这一习俗一直延续到元代,如元代《通制条格》对溺女问题专门规定:今已后女孩儿根底水里撇的人每,一半家财没官与军每者。这条史料的存在,说明元代溺女婴习俗十分流行,在这种习俗引导下,必然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男多女少。

二、明清福建溺女婴习俗的流行

明代以来,福建溺婴习俗有很大变化。从男婴、女婴并溺,逐渐演变到只溺女婴。我们知道:宋代福建人溺婴主要有四点原因:

其一,计产育子;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

其三,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

其四,害怕厚嫁破产。

迄至明代,这四点原因有所变化。其一,在计产育子方面,宋代的闽北是一个缺粮的地方,经常发生粮荒,因此,百姓不敢多养儿子。但到了明清时期,闽北成为福建的粮仓,大量粮食源源不断地运销闽江下游,闽北农民不必考虑无法养活儿女的问题。

其二,在害怕多子分家问题上,闽人的观点逐渐向多数中国人靠近,多子多福成为普遍性的观点被接受。我们知道:南宋时期闽北为朱熹等理学家活动的地方,由于这些理学家的影响,源于北方的儒学的一些观念,逐渐被福建民众所奉行,这是可以理解的。如福安县:男女安耕织,兄弟不相离。

其三,在人丁税方面,明代福建存在实际上的人丁税,这就是以人头计算的盐税。不过,明代福建是否征纳人丁税,其关键不在于人丁实际数额的多少,因为,明代福建普遍存在隐瞒人丁数字的情况,官府所掌握的福建人口数远低于实际数字,这是明代福建史的常识。因此,民众即使有多育的情况,也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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