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召、训练、选拔。
因此,只需要让国防部将各省原本的都指挥使司改造为国防分部,并往各府、州、县派驻国防支部即可。
其余军府下辖的陆军部、海军部等,与地方上没什么牵连,也就没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就算因为军事行动,需要与地方上沟通,也可以通过国防部的分支机构。
与国防体系中的国防部类似,司法体系中的司法部,也可以将各省原本的提刑按察使司改造为司法分部,并往各府、州、县派驻司法支部。
在司法体系中,还有法院与检察院。
中央的法院、检察院,分别称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负责人分别是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全部由国家议会选举产生。
而在地方上,法院和检察院都分高、中、初级,负责人也分别是高、中、初级大法官或大检察官。
各级地方法院的高、中、初级大法官,分别由省(直隶府)级议会、府(州)级议会、县级议会选举产生。
但是,各级地方检察院的高、中、初级大检察官,却并不由当地议会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检察院任命,并向上级检察院负责。
只有最高检察院的首席大检察官,由国家议会选举产生。
除了国防体系和司法体系,派出分支机构最多的,还是行政体系。
包括户部改成的民政部、财政部,工部改成的农业部、工业部、商业部、邮电部、铁道部、交通部……只要是和地方行政相关的,全都往各省派出分部,并在各府县设置了支部。
最后,就是成立地方政府,完善整体制度规划了。
将各省原本的承宣布政使司改造为省政府,在各府、州、县都设府政府、州政府、县政府。
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省长、府长、州长、县长)由地方议会选举产生。
行政体系派往地方的分支部门,受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
内阁作为中央政府,依旧往各省、府(州)、县派出巡抚、知府(知州)、知县,监督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协调国防体系、司法体系与行政体系的关系,统管地方事务。
如此,明朝中央和地方的机构制度改革,便全部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