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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中庸之道(2 / 4)

跪坐在主位上,平静地饮了一口茶。

大理这个称呼来源于“夏”,《礼记·月令》记载,夏有“大理”。意思是主管审判的大法官,地位就相当于后世最高法院院长。

到秦汉时期,大理变成了廷尉,汉景帝的时候又改为大理,到汉武帝时又改为廷尉,反复更迭了几次。

到了隋唐以后,就正式改名为大理寺,这个寺,并不是寺庙,而是官署名称。

而在汉朝,廷尉长官俗称为大理,意思是“执掌法律之人”。

虽然廷尉是九卿之一,中两千石高官,但灵帝以来,廷尉的权力大半都归了阁台,有时廷尉还得当尚书令的下属,审理案件必须听从尚书令,所以陈暮也不虚他。

吴恭将案件丢在他的桌案上,冷冷道:“尚书令自看。”

陈暮见他好像真的生气了,便站起来,拉着他的手往旁边桌案上推,边拉边笑着安抚道:“大理先别动怒,有事好商量。”

“哼。”

伸手不打笑脸人,吴恭冷哼一声坐下。

“大理是要茶还是要酒?”

陈暮又坐回了自己的位置,边翻看案件公文边问道。

汉人喝饮料,基本也就这两样,就跟后世来客人要上茶是一个道理。

“酒。”

“给大理上酒。”

陈暮吩咐了一句,再看了一眼案子,心里就有了腹稿。

“不知尚书令看得如何?”

吴恭喝了一口酒,询问道。

陈暮点点头:“原来是弘农郡的盗窃案,我正打算下公文对大理与弘农太守士孙睦以及陆浑令郭永申饬一番。”

吴恭脸一黑,道:“这么说,尚书令是觉得我量刑有问题,要责难于我?”

“量刑没问题。”

陈暮笑了笑:“《刑法志》言,取其非物谓之盗,《律令》曰:盗二两金者弃市,此人臧(赃)获,得失物直(值)三两金,弃市无可厚非。”

盗窃罪在汉朝是极大的罪,分为四个等级,偷1钱-22钱或者价值1-22钱的物品,罚金1两。

偷110钱到22钱的物品,罚金4两。

110到220,关3年。

220到660,关5年。

660枚五铢钱到二两金之间,无期徒刑,脸上刻字。

二两金以上,弃市。

一斤金子价值一万钱,十六两为一斤,那么一两金子就是625钱,二两金子,就是1250钱。

弃市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带去闹事街头,人多的地方斩首。

到明清时期,就是菜市场行刑。

想象一下,现代偷几千块钱被判死刑是什么概念。

这还是汉朝,法律已经算是宽松了一些,秦朝的法律更严苛,偷盗罪几乎与杀人罪并列。

只要你敢偷,哪怕1毛钱,也得服徭役30天。

从秦简《法律答问》里来看,基本上就是犯点小罪坐牢服徭役,中罪就是死刑,大罪不用想了,直接连坐。

如此严酷的律法,也难怪秦二世而亡。

“既然量刑没错,那是何意?”

吴恭脸色就更加不好看,把廷尉已经盖章要斩首的犯人临时叫停,硬生生又拉回死牢里,这无疑在打廷尉的脸。

陈暮说道:“这案子有一处疑点。”

“哪处有疑点?”

“公文上说,富商张斗丢失玉器一件,值三两金,后于案犯王乙家中人臧并获,是与不是?”

“不错,公文里写得很清楚,王乙那日醉酒,趁夜潜入张家,盗取玉器,墙壁上还有王乙那日所穿之鞋的鞋印,印纹已经对比过,确认无误。”

“所以我才有一点想不明白。”

“哪一点?”

“按照以往公文叙述,当地官府如何确认是这名犯人,又如何抓住他的,都会详细记载,而这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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