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曾经广泛存在不举子的习俗,这在《宋史》尚可找到不少记载:
王鼎徙建州,其俗生子多不举,鼎为条教禁止。文中的建州即为福建路的建州,位于闽北。可见,当时闽北的溺婴习俗已经引起了官方的注意,其后,杜杞知建阳县,闽俗,老而生子辄不举。杞使五保相察,犯者得重罪。以上是北宋时期的材料。南北宋之交,又有宗室赵善俊在当地禁止溺婴,他也指出:建俗生子往往不举。李纲《瓯粤铭》:释氏之流,则谓瓯俗生子,仅留一二,余悉溺之。二百年间,所杀几何?因果报应,理宜然。其实,这类习俗在东南广泛存在:
衢、严、信、饶之民,生子多不举,子昼请禁绝之。
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请举汉《胎养令》以全活之,抑亦勾践生聚报吴之意也。
王信在浙东安抚使任上,筑渔浦堤,禁民不举子,买学田,立义冢,众职修理。
可见,溺婴习俗曾在东南广泛存在,不过福建地区比较著名而已。有关福建溺婴习俗最早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唐代顾况的哀囝诗,该诗写道:
囝生闽方,闽吏得之,乃绝其阳。为臧为获,致金满屋。
为髡为钳,如视草木。天道无知,我罹其毒。神道无知,
彼受其福。郎罢别囝,吾悔生汝,及汝既生,人劝不举。
不从人言,果获是苦。囝别郎罢,心摧血下,隔地绝天,
及至黄泉,不得在郎罢前。
唐代的福建被视为蛮荒之区,存在着一些相当落后的习俗。顾况的诗反映了唐代福建的溺婴习俗与卖阉童习俗,入宋以后,卖阉童习俗受到官方的禁止,但溺婴习俗却保留下来,人们称之为不举子。宋代闽人不举子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计产育子。宋代理学家杨时说:闽之八州,惟建、剑、汀、邵武之民,多计产育子。习之成风。根据家产多寡来决定养育多少儿女、这种观念是很进步的。假使不注明年代,人们很难设想过是古代福建人的观念。这说明古人并非都是盲目生育的。然而,由于古人不知避孕,就只好斥诸溺婴手段。《延平府志》论宋代的福建: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因为当时的福建百姓普遍感到养子的困难,所以,有多生的,大抵要遭到溺杀的命运。总的来说,计产育子直接反映了人口增长与生产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古代福建是闽越族居住之地,后来该民族虽然溶化于汉族之中,但他们的遗风对福建汉人发生很大的影响,例如遗产继承,中原汉人是在父母逝世后分家,而福建人只要子女成人,即使父母健在也进行分家: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这样,成年的子女很不愿父母再添弟妹,既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惧其分己赀,辄亦从旁取杀之。有些地方的百姓因怕多子分家,干脆只养一子。例如,宋代崇安人刘屏山说当地的风俗:何州无战争,闽粤祸未销。或言杀子因,戾气由此招。蛮陬地瘠狭,世业患不饶,生女奁分赀,生男野分苗,往往衣冠门,继嗣无双髫。在洪迈的《夷坚志》一书记载了崇安人黄崇的故事:初,崇母既亡,父年过六十,买妾有娠,临就蓐,崇在郡学。父与崇弟谋:晚年忽有此,吾甚愧。今将不举乎?或与人乎?不然,姑养育,待其长,使出家,若何?对曰:此亦常理,唯大人所命。不若举而生之,兄归,须有以处。妾遂生男。弟遣信报崇,崇即还,揖父于堂。父告以前事,命抱婴儿出。时当秋半,闽中家家造酒,汲水满数巨桶置廷内,以验其渗漏。崇以手接儿,径掷桶中溺杀。这是一个哥哥溺杀幼弟的故事,反映了当时福建的习俗。这种观念与北方人的多子多福是不同的。闽北人的独子继承习俗对当地的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影响。本来,由于中国存在着遗产均分制,地主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