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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5章 封禅(3 / 4)

问题,让大家都知道,尤其是要深入揭发的同时,还得迅速的有处置的结果公示,明白吗?”

装作不知道不行,光揭发也不行,必须得是成套的处置,还要快准狠。

只要审查出来确实有问题的,可流放可不流放的,都要流放,可杀可不杀的,也都要抄家去流放。

“还有一个原则你们要记住。”

“就算单个案件里,犯的事不大,处罚本来不高,但只要犯两次,就罪加一等。要是同样的事犯三次,则定为重罪。”

简单的说,有个地痞流氓,跟衙门里的官吏勾结,平时欺男霸女放高利贷,甚至欺行霸市收保护费等,要是仅是一次,那么罪名可能不高。

比如大明律对于放高利贷,是有明确规定的。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从这个条例就看的出,对高利贷的界定就是月息三分以上,以及利滚利,利息超过本金等。但处置不严,轻者也就是杖四十,超出的利计赃,重的也只坐赃论罪,打一百。

明末之时,因为高利贷伤人、杀人案件很多,而其中放债者被杀的比例反而很高,就是因为逼的太急了,所以拼命。

越是灾荒动荡年岁,放债者死的就越多。

反正没半点希望了,世道又乱,你还逼的急,那都别活了,杀人债主跑路。

而债主们在这种乱世放贷,逼债的手段也更多,甚至直接把人妻女逼迫卖掉的都比比皆是。

现在朱以海就要求把高利贷的界定不变,但处罚提升,敢放高利贷的,不仅要把余利没收,而是敢放,就把本息全充公,超出的利息则退还给借方。还要对放贷的处三到十倍的处罚。

若有逼债行为的,还要加刑。

如果暴力逼债的,还要视情节加罪,比如打人的,要另按打人伤害计罪,逼良为娼,夺人妻女等等,都要另外计罪重处。

而如果是单次行为,还好。

要是有第二次第三次的重复犯罪,那就是罪加一等,甚至直接重罪。

朱以海直接指示,现在上告的案件里,对放高利贷的就是直接没收本利,超出三分利的返还给借贷人,对放贷者还要处以三到十倍的罚金,并要处以笞杖,根据放贷金额,如果超过百两的,直接把人流放台湾去劳改。

超过千两的,直接抄家,全家移民台湾去垦荒。

若有严重伤人行为的,不仅仅是抄家流放了,还要直接送去云南矿场挖铜劳改。

要有震慑性,要能办成典型案例。

不仅把放高利贷的要处置了,还得把他们身后包庇的官吏等也处置了。

“曲阜孔家的问题,之前不是已经处置过一大批了吗,现在还有这么多问题?”朱以海摇摇头,“那就继续深入查处,该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台湾现在可是很缺垦荒种浪种甘蔗的人。”

“清理整顿地方秩序,最重要的还是衙门官吏,然后才是地方豪强,把这两拔人整顿好了,这地方才安宁了。该免的免,该流的流,该抄的抄,总得先以雷霆,然后才以雨露,否则如何清理氛围?”

朱以海这边接见地方乡绅、士子甚至是工商百姓代表,对那些有才能的乡绅士子格外开恩录用,赐举人或进士出身,授予官职差事。

也还特别让御营在沿途所经之处选拔一些年轻健壮忠勇的良家子,入御营或军校,虽说录用不多,可皇帝这一路过来一路恩赐、招录,也是很好的恩赏。

可仅仅是恩赏也不行,该展示雷霆的时候也得展示。

“你们几大司法部门好好研究一下,针对高利贷这种情况,把律令完善一下,适当的调整一下刑罚标准。其滋生相关犯罪,也要详细列举。”

洪承畴领命,仅用了一个晚上时间,就针对皇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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