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他在驾驶员座位,驾驶着大货车,这一点没有变。华国伟坐在副驾驶位,这一点也没有变。在行驶到五凤路的时候,看到罗芙蓉横穿马路,这一点也没有变。
改变的是,当时他做出了错误判断,非但没能阻止车子避开罗芙蓉,反而直接朝她撞去。华国伟不是因为想要撞死罗芙蓉而跟他抢夺方向盘,而是为了阻止他。然后因为两人争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最终撞上了周连富。罗芙蓉因为周连富拉了一把,侥幸躲过,但周连富被车子轧了腿,导致十级伤残。
与此同时,华国伟也翻了供。称自己受到公安机关的暴力胁迫,做出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供述。他根本不是故意要撞击罗芙蓉,恰恰是为了阻止。他是被冤枉的,他是救人,不是杀人。
如此一来,第一份报告里定得罪就全错了。华国伟不但不是罪犯,反而是被冤枉的无辜好人。至于林国富,他仍旧是交通肇事的罪名,但从原本的次要原因,变成了主要原因,要负全部责任。
但这两份新口供显然和公安机关调查到的情况不符,产生了矛盾。为此,公安机关再次展开深入调查,找到了以为目击证人。
根据这位目击证人的证词,这场车祸出现了第三种情况。
这位证人是居住在五凤路的一位居民,家里是二层小楼,从房间窗户往外看,正好能看到当时出事的路段。
出事之后,警方就来证人家里了解过情况,主要是打听有没有看到车祸发生是的状况。当时证人不在家,家属说证人在车祸发生时在上班,房间里没人,所以不可能看到车祸。所以警方后来就没再找证人及其家属了解过情况。
知道林国富和华国伟改了口供,警方出于广泛收集线索的目的,再次找到了这个证人。结果这一回,证人表示自己当时并没有去上班,而是跟人换班了,从白班改成了小夜班,当时正好在家休息,也正好看到了车祸现场。
于是警方就让证人讲述了车祸经过,和两位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大致相同。罗芙蓉横穿马路,大货车直接朝她撞过去。周连富拉了一把,罗芙蓉逃过一劫,但大货车刮擦了周连富,他摔倒在地,车轮轧过他的腿。然后大货车逃逸,群众听到罗芙蓉的呼救,赶来赶忙。
唯一和两人供述不一致的是,证人表示他看到大货车架势室里,坐在驾驶员位置的是华国伟,而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是林国富。
这份证词一出,原本就扑朔迷离的案情就更不对了。
当时警方对这个证人是有所怀疑的,认为他可能是为了出风头,胡编乱造。又或者是为了偏袒林国富,故意栽赃华国伟。但经过仔细的调查,发现这个证人和林国富没有任何关系,和华国伟也没有任何关系。他和两人都不认识,既没有交情,也没有仇恨,就是素未谋面的陌生人。
同时,警方又让证人对华国伟和林国富进行了指认。证人也很明确的指认了华国伟,说他就是坐在驾驶员位置的人。
根据这第三人的证词,华国伟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洗清他在这场车祸里的嫌疑。而林国富又从主要因素,变成了次要因素。当然,由于他是这大货车的司机,而且正值上班时间,无论车辆是否由他驾驶,他都无法洗清失职的罪名。
是到如此,公安机关权衡考量之后,重新提交了第二份报告。在充分考虑了两个是嫌疑人前后矛盾的两份口供和新采集到的第三人证词,以及以前调查所知的所有情况。他们给华国伟定的罪名是“故意伤人未遂”和“故意伤人致残”。而林国富定的是“过失伤人致残”和“交通肇事逃逸”,本来他有自首立功情节,但因为改了口供,导致案情彻底翻转,自首情节保留,立功取消。
检察院在审核了公安机关提交的各种材料之后,认定两个嫌疑人的罪名符合事实,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华国伟的罪名从“故意杀人未遂”变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