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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四章葛天喜案一审(1 / 2)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半,葛天喜非正常死亡索赔一案在临海县法院第三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葛天喜的儿子葛小路聘请了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正浩作为其代理人,朱正浩用沉缓肃穆的语气宣读起诉状:“……第一被告刘大权,第二被告王明先作为同泳人,在发现葛天喜出事后,没有尽到同泳人的救助义务。第三被告大圣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在出事地点既未设置禁泳标志,也未派出防患巡逻搜救人员,葛天喜出事后无法及时呼救工作人员。大圣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请三被告依次发表答辩意见?”独任审判员李正贤道。

“老局长意外身亡,我的心情也很沉痛,但我经常和老局长在一起游泳,从来没出过事。本次事故纯属意外,我没有任何过错。让我赔偿没有道理。”小刘道。作为第一被告,从语气中可以看出,他多少有些不满。

“我也没什么好说的,同小刘意见一样。”第二被告王明先一句话就结束了答辩。他的脸上露出了一种无可奈何的表情。

“作为国家级风景管理区是有收费区和非收费区分别的。本次事故出事区域不在收费区内,严格的讲,不属于我们风景管理区的范围。即使如此,我们也已经在出事区域设置了醒目的禁止游泳标示牌。葛天喜无视标志牌,擅自闯入禁泳区游泳,其后果应该自负。”作为第三被告的大圣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代理人阿蛮也简单地陈述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请原告举证?”李正贤发出指令,将庭审推向了下一个阶段。

“第一组证据是出事地点照片五份,可以证明在出事时,是没有警示标志的,换句话说,第三被告是在出事后才设的警示标志。另外,我们认为,即便是非收费区,被告三也应该尽到管理职责,比如:应设防患巡逻大队,应配备救生艇等湖面设施等。第二组证据是葛天喜的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第三组证据是尸检报告,证明葛天喜死亡的原因是溺水死亡。”朱正浩边说边走向审判台将一沓材料递给了李正贤。

李正贤简单地翻阅了一下,向小刘扬了扬手,刘大权赶忙走上台去,接过这些材料。

“请各被告依次质证?”李正贤见小刘接过材料,向三被告点了点头,示意质证程序开始。

……

“这酒劲不小,怪不得人家都说好酒无低度。你带孩子们慢慢吃饭,我先到西厢房里休息一下。”陈兵摇摇晃晃的站起来,给桂儿打了个招呼,就向西厢房走去。

一双儿女都住正屋。西厢房就成了他们两口子的爱巢。桂儿赶忙丢下饭碗,跟着陈兵来到西厢房,简单收拾了一下床铺,让陈兵躺了下去。然后帮陈兵脱掉鞋袜和外衣。又帮他盖上了一床被子。

“爸爸怎么啦?”小女孩似乎感到有些惊讶。

“没事的,你爸他喝多了。你们兄妹俩抓紧吃饭,吃过饭之后把作业做完。然后洗脚上床睡觉。”桂儿为一双儿女各盛了一碗西红柿鸡蛋汤。

“妈妈,我还有两道题不会做呢。”小女儿边喝汤边说。

“等会儿叫你哥辅导一下,我出去有点事。”桂儿丢下饭碗,就要出门。

“等妹妹吃完饭,我还要刷锅、刷碗呐。”哥哥强调着理由,似乎对辅导妹妹作业这件事很不感兴趣。

“哥哥他只顾自己玩,才不想辅导我作业哩。”妹妹有些委屈地说。

“今天就不要你刷了,你就辅导一下妹妹的作业吧,等会儿我回来自己刷。”桂儿头也不回地出了家门。

哥哥狠狠的瞪了妹妹一眼:“叫你告状!”

“我没告状,谁叫你不辅导我作业的。”妹妹狠狠的顶着回去。

……

“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有过错?第三被告是否尽到了谨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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