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三年七月四日上午,临海县劳动争议仲裁院依法开庭审理郭松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年轻的小伙子,独任仲裁员夏四方主持仲裁。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工作十年来,兢兢业业,但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工作。故此,请求裁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判令被申请人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二十万元。”郭松的代理律师朱正浩正襟危坐,正色地读着仲裁申请书。
“我公司与申请人签有终身不得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另外还有申请人终身对技术保密的协议书。因为临海老公鸡的公鸡烹饪技术,是几位董事的合作研究成果,属于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申请人一旦与我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就有可能被其他单位聘用,就有可能泄露我单位的商业秘密。故此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临海老公鸡代理人张小宝律师答辩道。
“请申请人举证?”夏庭长指令道。
“申请人向法庭举证两组证据,一是拖欠工资的明细表。二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相关邮件、邮资证明。证明申请人已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寄送给被申请人了。而且已经过了一个月时间。”朱正浩边说边将相关证据递交给了仲裁庭。
“请被申请人质证?”夏四方又将上述证据递交给了张小宝律师。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对方的观点。具体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张小宝接过证据翻了翻,然后简要说道。
“请被申请人举证?”夏四方不动声色地指令道。
“就是我们刚才在答辩时所说的两个协议书。”张小宝恭恭敬敬地将两份协议书递给了夏庭长。
夏四方认真看了几分钟。然后将手中的两份协议书向申请人郭松扬了扬。示意申请人上来拿证据。
郭松走上审判台,接过证据转交给了坐在他身边的朱正浩。
朱正浩接过那两伤协议书,认真地看了十多分钟,然后抬起头来:“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企业都无权将职工终身和本企业捆绑,限制职工的择业权!至于保守职业秘密,那是另外一回事!”
“本案争议焦点是应否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下边围绕该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夏四方道。
……
云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公室。
“报告张队长,经DNA鉴定,上次我们在兔子出租房搜查时,房东提供给我们的那块肉系人肉组织,经与失踪人员苗江华的父亲DNA比对,系苗江华尸体的一部份。鉴定结论显示,人体如果丧失这块肉就无法存活。证明这块肉的主人苗江华已经遇害!”一名女刑警向坐在办公桌后边的张志方队长报告完,然后将一份人体组织鉴定报告递给了张队长。
张队长接过那份报告,扫了一眼:“这只狡猾的兔子!这个案子肯定与兔子有关联。苗江华早在两个多月前就已经报案失踪了,这个女人失踪前系长河法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民事部主任。这个苗江华早在三年前就成了兔子的姘头。这个兔子真名叫罗大宝,系孙宪明孙江酒店保安部负责人。也是孙宪明的老马仔!马上将全案移交给临海县公安局侦查。请临海县公安局全力侦破此案!”
“是,张处长!”那位女刑警向张志方敬礼后,退出了处长办公室。
“本委认为,拖欠工资是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申请人已尽到了通知的义务。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商业秘密的保守及其期限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本案不予理涉。故此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一次性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