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X
-
100%
+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临海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临海县法院民事审判庭继续开庭审理马大华诉张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庭前依被告张小勇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借条是否为原件以及借条上的笔迹是否为被告书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案涉借条系证据原件,没有经过任何复制手段。借条内容及落款处签名笔迹均与样本(张小勇笔迹)相符。张小勇,你对这份鉴定报告还有什么话说……"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