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时,滨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正在开庭再审林志涉嫌杀人一案。
“请申请人林志的辩护人陈述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审判长吕洁用威严的目光扫了一眼阿蛮,示意其可以开始发言。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所谓林志杀人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尸体发现的现场不是第一现场,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犯罪现场的可能。申请人林志不具有杀害张巧巧的动机。尽管由于种种原因,林志和张巧巧平时夫妻感情不是很好,但林志还不至于杀害张巧巧。现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林志和张巧巧出事前曾经发生过剧烈的矛盾,更没有发现二人打斗的现场。”阿蛮发言道。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审判长问。
“与作案现场相关的照片一组四张。这四张照片从不同角度显示了被害人张巧巧上衣红色纽扣一枚,这枚纽扣所在的位置距离尸体现场几十米。同时这枚纽扣发现在带有棱角石碑下。说明这枚纽扣有可能是在犯罪嫌疑人拖拽尸体经过石碑棱角时,被石碑的棱角刮蹭下来的。说明发现尸体现场,不是第一现场。当时我们在取证过程中,另外一位张律师为保护证据现场,险遭凶犯杀害。临海县公安局全体干警搜了一夜的山。尽管没有搜到这个凶犯,但发现了一枚精致的军用匕首。这些事实都说明这起杀人案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阿蛮向法庭举出了四张照片并对当时的取证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请执勤法警将证据交由公诉人质证。”审判长道。
公诉人从法警手中接过四张照片看了一下:“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害人的尸体有可能是经过拖拽到达尸体发现场的。但即便是第二现场留有的证据也足以证实申请人林志的杀人行为。申请人林志杀死张巧巧后,转移被害人的尸体,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这也是符合犯罪人心理的。故该组照片不能够证明辩护人提出的观点。至于辩护人说明的取证过程,我们也了解过了,是属实的。但这证明不了任何问题。换句话说,对故意杀人的证据,并不必须第一现场的证据。”
“该份证据的形成时间应该是在一审之前,辩护人为什么不在一二审时提交该份证据?”审判长问
“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材料中有类似证据,当时公安机关也提取到一枚被害人衣服上的纽扣。故辩护人未在一二审时提交。”阿蛮回答。
“公诉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审判长发问公诉人。
“我方以下举证材料可能涉及他人隐私,依据法律规定建议以下庭审不公开进行。”公诉人在举证前首先申请了加密程序。
“法庭予以准许,请所有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审判长发出了庭审指令。
在所有旁听人员离开法庭以后,公诉人开始举证。
“本案辩护人向侦查机关交流意见时,曾经怀疑被害人身上的异体血样DNA检测结果不能排除系林志双胞胎血样的可能性!从遗传学上来讲,这个说法肯定是有道理的。但侦查机关未能侦查到林志有双胞胎。辩护人提出周旺旺有可能是林志的双胞胎。侦查机关在侦查林子庆轻伤一案的过程中,曾经对周旺旺的住处进行搜查。结果搜查到汉代铜钱若干。遂以周旺旺涉嫌盗墓为由。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趁其在公安机关侦讯时,调取其喝水杯上留下的人体口腔组织进行DNA鉴定,现向法庭提交该份鉴定结论。”公诉人边说边拿出了鉴定报告一份。
“请法警将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交由辩护人质证?”审判长道。
阿蛮的心中一惊,他不得不佩服,临海县公安局的侦查工作做得还是比较细致的。他赶忙接过法警手中的材料,直接扫了一眼最后的结论。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这个结论居然是:被害人尸体上的异体血样DNA与喝水杯上留下的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