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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二审(1 / 1)

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张江南案二审程序正在进行,审判长江琪正在主持法庭辩论。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前缺乏了解,是经媒人王二狗介绍而结成的夫妻。夫妻结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多年没有生育子女,夫妻间没有任何感情交流。故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多年。这一点事实被上诉人予以认可。

第二,目前证据足以证明不能生育子女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虽然婚姻的目的不仅仅是生育子女。但无法生育子女会严重影响夫妻的感情。使夫妻生活丧失了重要的目的。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法[1989]38号文件”中关于夫妻无法进行共同生活的标准执行。”阿蛮在法庭上侃侃而谈。

“生育子女只是婚姻的结果,而并非婚姻的目的。双方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不可谓没有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即便无法生育子女,也可以通过合法领养来解决。不能生育子女,不是法定的离婚条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封建社会的残余。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不能体现封建思想。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助长封建思想的泛滥。”被上诉人刘翠兰的代理律师王大法也毫不示弱。

“下面,请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再围绕分居这事实在认定夫妻感情方面的作用进行充分辩论。”审判长江琪神情严肃的提示道。

“对于分居数年的事实,我们虽予认可,但并非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而是因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家居住时经常遭受上诉人父母的恶语相向。实在无法居住,才会娘家居住的。所以我们认为该分居的事实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王大法一字一句的论述道。

“反对!”阿蛮举手道:“对方的代理律师是在偷梁换柱。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经常为没有子女而发生争吵。上诉方的父母并没有介入本案。”

“下面恢复法庭调查,被上诉人认为分居的原因不是因为夫妻矛盾,可否向本庭举证?”江琪审判长一脸严肃的向被上诉人询问道。

“暂时没有证据。”王大法有些灰头土脸的说。

“鉴于双方已经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做最后陈述。”江琪向双方投去了询问的目光。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阿蛮道。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大法道。

审判长江琪在审判台上迅速征求了一下另外两位审判员的意见,然后清了清嗓子:“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前经媒人介绍认识以后,经民政部门登记结成合法夫妻。但因双方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但作为夫妻双方均无过错。权衡双方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离婚对双方的社会影响程度。判决如下:

一,依法撤销滨江省临海县人民法院(1993)临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三,上诉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人民币2000元整。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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