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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章 督军会呈文(2 / 3)

十九日,众议院议决:“对德宣战案暂行缓议,俟内阁全体改组后再行讨论。”

实际上已构成对内阁的不信任。

就在众议院决定推迟讨论外交案的同一天,督军团又在倪宅举行紧急会议,研究系的重要人物公然参加了这个会议。督军团决定采取最后一个步骤,对国会再施以压力迫使通过对德宣战案,否则督军便联名呈请总统解散国会。在此项目的未达到以前,各督军相约不离京,以便集中力量,对国会和总统作战到底。

因为有研究系的重要人物参加,明白人还是有的。

有人提醒督军们,这样做是不妥当的,因为国会并未否决参战案,只是推迟了讨论时间。而推迟讨论是受了“公民团”威胁国会的刺激,是由于内阁残破不全,这些理由都是站得住的。此外,军人公开地干涉外交,并以此为借口来破坏国会,究竟不是一件体面的事情。

不如借口国会宪法二读会中所通过的宪法草案条文,严重地违反宪政精神,呈请总统解散国会。那时,国会正在制订宪法。

督军们对法律本来一窍不通,认为这个主意比他们的高明,决定采纳施行。倪嗣冲还补充了一个意见,就是总统如果拒绝解散国会,各督军便联名辞职,宣布不负地方治安的责任,大家也齐声叫好。

可是,又有人提醒他们,这样做也不妥当。因为宪法尚未完成,假口宪法不良而请解散国会,未免言之太早。不如改作两个步骤,先呈请总统咨交国会改正宪法草案,如果国会拒绝改正,再呈请总统解散国会。

此外,各督军相约不离京,可能会产生另外一种后果,如果总统命令北京军警监视大家的行动,岂不成为政治俘虏而无用武之地。联名辞职也有可能引起一种相反的后果,督军在自己的地盘内以辞职为要挟手段是可以吓倒总统的,在北京辞职,如果总统一概批准而由大家的部下来接任,岂不是自己解除自己的武装,成为手无寸铁的人。

因此,不如在总统拒绝解散国会的时候,全体离开北京,回到防地进行反抗。

就在同一天,督军团用开快车的方法,呈请黎咨交国会改正宪法草案,全文如下:

“窃维国家赖法律以生存,法律以宪法为根本,故宪法良否,实即国家存亡之枢。恩远等到京以来,转瞬月余,目睹政象之危,匪言可喻,然犹不难变计图善,惟日前宪法会议二读会通过之宪法数条内,有众议院有不信任国务员之决议时,大总统可免国务员之职或解散众议院,惟解散时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又大总统任免国务总理,不必经国务员之副署。又两院议决案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等语,实属震悚异常。查责任内阁制,内阁对国会负责,若政策不得国会同意,或国会提案弹劾,则或令内阁去职,或解散国会,诉之国民,本为相对之权责,乃得持平之维系。今竟限于有不信任之决议时,始可解散。夫政策不同意,尚有政策可凭,是案弹劾,尚须罪状可指,所谓不信任云者,本属空渺无当,在宪政各国,难有其例,究无明文。内阁相对之权,应为无限制之解散,今更限以参议院之同意。

“我国参、众两院,性质本无区别,回护自在意中,欲以参议院之同意,解散众议院,宁有能行之一日?是既陷内阁于时时颠危之地,更侵国民裁制之权,宪政精神,澌灭已尽。且内阁对于国会负责,故所有国家法令,难以大总统名义颁行,而无一不由阁员副署,所以举责任之实际者在此,所以坚阁员之保障者亦在此。任免总理,为国家何等大政,乃云不必经国务员副署,是任命总理,虽先有两院之同意为限制,而罢免时则毫无牵碍,一惟大总统个人之意旨,便可去总理如逐厮役。试问为总理者,何以尽其忠国之谋?为民宣力乎,且以两院郑重之同意,不惜牺牲于命令之下,将处法律于何等乎?至议决案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一层,议会专制口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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