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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不是凶手?3(2 / 3)

平被警察传讯时,我怕带着这样的东西会受到连累,所以才向警察报告。任平把项链送给我时,只是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当时他的神态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证,任平的涉嫌已基本认定。他于是被扣押了。

认为他有罪的刑警以下列各点证明被告任平的罪状。

一、任平持有被害者的项链。其所谓捡到的乃是谎话。

二、残留于被害者阴-道内的精液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此与任平血型吻合。

三、任平由“春秋山庄”至红叶谷车站前商店步行往返所费时间过长。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钟的路程,实际花费时间达78分钟。多出的时间可推定为任平对贺杉犯罪所费。

四、任平在去的路上曾经为熟人所目击,但在回程上则无。根据推测,任平在归程上行色似乎相当仓促。“春秋山庄”的邻居大婶曾经目击他回来时的神态证明说“匆匆忙忙地回来,和他搭讪也没有理会”,以及该旅馆女服务员田莲作证说:“任平回来时神态慌张,而且略微显得兴奋。”被告行凶后之神态不难由此推测。

部分刑警基于以上的事实做了这样的推定——任平于6点10分从“春秋山庄”徒步走出后,曾经在路上遇见两个熟人,而后于6点40分左右抵达车站前的商店。他在这里买小食品费时约5分钟,于6点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这时在车站前看到贺杉,于是向她搭讪。被害者贺杉搭乘下午6点10分抵达的公交车在红叶谷站下车,而后于7点5分前走过吊桥,这段时间她可能是在车站前徘徊着。由前后时间来推测,被告所称在车站前马路上遇见被害者一词应无疑义。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识,只是见色起意,于是用花言巧语诱惑被害者,一起走过前往吊桥的前小道,于7点前走过这座吊桥,依据位于该吊桥北岸东侧木炭店主的女儿证词,她于电视正在播报7点前的广告时,曾经目击过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和一名男人一起走过吊桥。虽然这个男人的样子和服装由于黄昏薄暗和距离太远,无法确切辨认,但穿红色衣服的女人为被害者贺杉,而同行的男人即为被告,这一点该不难判断。

依据推测,走过吊桥后,被告将被害者带至草地,同时向她要求做-爱。由于被害者极力抵抗,因此其项链很有可能为被告所拉断,或在扭打之际掉落。

被告终于以蛮力将被害者压服,以强暴方式逞其兽欲。被害者事后心有不甘,可能声言要向警署报案,或大吵大闹不已。有人于下午7点多钟时听到发自现场附近的女人的叫声。此为证明。

根据推定,顿起杀意的被告由背后将被害者猛力推落河水中而使她溺毙。被害者的手脚虽有数处擦伤,但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后被推落河里时碰伤的。被害者的尸体流至下游后,到发现场所——因岩礁而构成的死潭处滞留。

依据推测,被告曾经将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里丢弃,只是河心水流相当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冲至下游,始终未被发现。

被告行凶后捡起项链放进口袋中,佯装若无其事地于7点28分回到“春秋山庄”。由“春秋山庄”至车站前商店,徒步往返时间有五六十分钟就足够,而他这一趟却花费将近80分钟,其多出时间花费于行凶之上应不难判断。

任平回到“春秋山庄”后,大胆将抢来的项链送给同一旅馆的女服务员田莲,以图获得欢心。

虽然被告否认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认,由于如上物证及情况证据存在,被告将贺杉推落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为被告蓄意谋杀已昭然若揭。

这一天夜晚,田春达在办公室留到半夜,将这套“任平涉嫌抢劫、强奸、杀人事件”有关的文件全部阅读完毕。

田春达觉得这桩案件可以说相当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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