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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章 司法独立与分权制衡(2 / 4)

面搞分权制衡。

宋朝围绕「路」这个机制,陆续设置了转运司丶提点刑狱司丶提举常平司丶安抚司这四个互不统属的机构。

转运司负责财政,提点刑狱司负责司法审判,提举常平司专管榷场事务,安抚司负责军事。

四个机构统称四监司,他们都带有「监查」和「临时」的背景,也没有单独设立负责一路行政权的机构。

所以宋代的「路」不能算是正式的一级行政区。

到了明代,有了三司加上监查御史,正式落实了三级行政区划,也正式落实了省级机构分权。将地方权力完全分成了四份。

布政使司,专管常规政务包括财政,这是最简单最基本的机构,也是宋代所没有的。

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刑狱和地方监督,监督其他的地方官员,监督水利丶屯田丶驿站丶招兵丶警备相关的工作。

都指挥使司,负责管理地方卫所,镇守地方。

监察御史,负责巡视地方。

神洲的地方分权,是将地方权力做合理的拆分,是单纯的职责层面的分担和制衡。

是中央与地方的斗争导致的,不是同级别官员内部的斗争导致的。

同级不同类型官员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对抗关系。

所以相同机构的地方官,会天然倾向于内部抱团,互相遮掩并欺上瞒下。

除非是本来就有远大抱负的官员,绝大部分传统地方官僚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对于其他的陌生官员的各种事情,他们会习惯性的无视甚至主动协助掩护。

为了压制和规避这种倾向,神洲历代王朝想尽了各种办法。

单就制度方面而言,首先是最基本的流官制度,避免官员在一地扎根抱团。

然后是各种监督制度,从中央直接派遣官员去地方巡视,或者派遣中央官员临时镇守地方。

最后是分权制衡,在同一级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衙门,分管相近甚至相同的职责,互相监督掣肘制衡。

但是制度的复杂化,通常意味着效率低下与成本高昂,必须在廉洁丶可靠丶廉价丶效率等重要因素之间折中。

所以全面的分权只在省级行政区实施,府州县等基层机构仍然是主官独揽大权,佐贰官对主官的限制能力相对有限。

崇祯当时将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从地方的的主政官员身上剥离,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司法的官员。

在三司层面,将提刑按察使司拆分成两个衙门,成立单独的提刑司掌管刑狱。

三司下属的府丶州丶县衙门,也同时设立本级的提刑官。

但是由于朝廷的财力有限,由于社会交通和通讯条件有限,由于对行政效率的拖慢等原因,当时的改造就并不彻底。

有些地方开始的时候设置了提刑官,但是后来又将其并入了原有的府通判丶州判官丶县丞身上。

通判丶判官丶县丞本来都是地方佐贰官,他们平时替地方主政官员分担处理部分常规政务,也用来制衡主政官员的权力。

当时不再允许主政官员审判,只允许佐贰官审判,结果就是让双方的地位变成了两头大。

甚至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佐贰官实权更大的情况。

这种倒反天罡导致的混乱持续了一段时间,崇祯不得不再次调整了主官和佐贰官的职责。

让通判丶判官丶县丞只管审判,其他政务全部交给知府丶知州丶县令。

结果又导致知府丶知州丶县令的权力过大,事务过多。

最后又再次搞职责拆分,让知府和通判都能审判,权力分配也恢复了最初的方式。

专门的提刑官存在了一段时间又消失了。

朱靖坤认为,崇祯皇帝的改革是正确的,但是当时朝廷没有足够的资源和人力,无法额外维持独立的审判体系。

现在大明具备这种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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