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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第132章 乡土社会(求打赏月票!)(2 / 2)

他的,臣恐怕太子做不到了。”

“因为这个张良,他就是有着通天的本事。如果他至今还活着,那么他现在要么混杂在人群之中,要么已经逃到了城外。这个人是太子无法缉拿到的。”

“臣欺瞒太子,是臣有罪。臣请伏罪。”

公冶举低着头很诚恳地说着。

扶苏皱着的眉松了下来。

秦国向来严苛执法,他父亲更是出了名的有过必罚,有功必赏。

像公冶举这种情况,一定会被押送咸阳廷尉府发落的。

“信,伱怎么看?”

信也是学室出身的,某种程度上是扶苏的随身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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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苏问信,显然是要信提供秦法上的判决。

根据秦国的行政律,公冶举这样的长吏,对上谎报实情,这是要上报朝廷,经历非常严格的三公九卿询问的。

这个审查机制非常严格,但是也对官吏有着一定的保护程序。

比如地位高的罪臣,当他觉得自己被人荐举揭发,是有三次向朝中三公申请当面陈词辩白的机会的。

中国古代的责任司法意味着司法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错案必须承担责任。

而这一责任司法正是发源于秦国,它的思想基础则是法家思想。

在法家思想中,责任司法的理论源于责任行政的理论,因为这个时候的司法权和行政区不分家。

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为此,秦国制定了相应的监察制度。即对行政执法进行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在李斯成为秦国廷尉后,他做出的最大贡献就是利用了韩非的思想,同时结合秦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以及自身的才华,再加上赵高等人的出谋划策,逐步酝酿、完善这个制度。

这个制度就是未来的监察制度。

此时已经初具规模。

此时的司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所以很多人才对秦吏这个身份倍加推崇,这本身就是掌握权力的最佳渠道。

监察主体如果发现了司法人员有司法不公的问题,会对其进行惩戒。

责任司法这是中国的首创。

扶苏虽为太子,没有官职,但是作为上位者,他前来新郑,就执行的是监察主体的职能。

他有权惩罚公冶举。

好累!身心俱疲。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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