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已与刘秋伶“做事”共20余次,当天其穿的是米黄色短袖T恤,黑色西裤。
第二名证人谢某仲,男,58岁,其证言及辨认:
我是在变电站工作,5月13日值夜班,14日早上快到7点时,我从变电站下班后就骑自行车去顺风路菜市场旁找一个相熟的卖淫女“做事”,路上一边骑车一边给她打电话,问她有没有空,她说有空,7点10分左右我就到了那个巷子,看见女子已在出租屋门口等我了,然后她带我进了她的出租屋,我把自行车也推进了屋里,和她在一楼的床上做事,约10分钟结束后,我掏出一长五十元面额的人民币给她。我推自行车离开时她没有送我,然后我到菜市场吃了早饭,买了饺子,回到变电站时大约不到9点。
辩认证实:卖淫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使用一个黑色直板手机,号码是151***689,其已与刘秋伶“做事”共七八次,当天其穿的是白色短袖衬衣,白色短裤。
第三名证人刘某辉,男,62岁,其证言及辨认:
5月13日23:45分左右,我从家中骑车前往顺风路菜市场一出租屋找卖淫女“做事”,5月14日凌晨0:05分到达其出租屋门口,然后打电话给她问她在哪,她说在出租屋,我就让她开门,她很快就出来开了门,我推着自行车进了出租屋,与她在一楼的床上做了事,约5分钟结束,我给了她一张50元的人民币。辩认证实:卖淫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使用一个黑色直板手机,号码是151***689,其自去年7月开始找她共“做事”五六次。
还有一位当天早上找刘秋伶‘做事’未遂的证人叫杨某昌,男,64岁,其证言及辨认:
我在早上7点多钟到顺风路菜市场买菜,到了菜市场时7点半钟左右,我就到卖淫女的出租房找她“做事”,我到了她的房门前敲门,敲了半天,没有开门,我听出屋里有男女吵架的声音,我正想离开,不料门开了,屋里有一男一女,那女的就是卖淫女,对我说,你进来吧,我看那男的瞪了我一眼,满脸怒容,我就有些害怕,就对那女的说,算了算了,我不做了,就走了。我到了菜市场,买了一些肉和青菜,就回了家,回到家时,已快8点了,家里有我老伴和一个6岁的孙子,她们可以作证。
辩认证实:卖淫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他们之间没有用电话联系过,其与她“做事”有十七八次。当时其身穿深蓝色短袖T恤,深灰色裤子。
还有三位目击证人有证言证词,分别是第一个发现现场并报案的欧阳龙,以及宁安镇清洁公司的清洁工荣秀丽,邻居南湖路一巷11号的张宗明、张宗光俩兄弟,巷子口凉茶铺的吕春茂等人。
欧阳龙的笔录证言:
我与老婆在是顺风菜市场卖猪肉,是夫妻档,早上5点多钟就到菜场了,5月14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接到表姐夫长春发来的短信“上班”,他短信“上班”的意思是姐在家接客,叫我过去陪他玩,但平时朱长春都是下午才发短信,因为通常到了下午,我的肉滩几乎都没有什么人来买肉,因为早晨买肉的人多,他也知道我走不开,那一次这么早发短信还是第一次,所以我接到短信后还是去了,不到5分钟我就到了凉茶铺门口,见到长春,我看他脸色不好,明白他一定又同姐吵架了,便问他姐没事吧,是不是进去很久了?他答了一句“没事。”然后买了两杯豆浆,我们俩喝了,喝完了豆浆,他说,去劝劝她吧,她今天又动刀了,扎自己的脖子。我一听,忙进了巷子,到了长春的出租屋门口,见门虚掩着,我推开门,就闻到了一股血腥气,一看,姐头朝门,脚朝里躺在地上,地上流了一大滩血,那血滩开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