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列多家商铺,情富住宿共有五栋独立的出租楼,由北向南分别编号为ABCDE,B栋出租楼301房西南面有一单铁防盗门,门锁未见异常,门呈打开状,该屋为一厅一卧带厨房、冲凉房、卫生间格局,入门为厅,厅内靠南墙地面有一张床垫,床垫西侧有一张草席,厅西北面为厨房,厨房一侧有冲凉房,冲凉房一侧为卫生间。厅西北侧有一卧室,卧室门为单开铁防盗门,呈打开状,卧室门内东侧地面发现一具女尸,头朝东北,俯卧于地面,左手向外伸展,右手向身体内侧弯曲,尸体上身着一件绿白相间的横条短袖衬衣,下身着一条牛仔裤,双足有一双粉红色拖鞋,左脚直伸到门外地面,右脚横伸微弯蹬于打开的门上,尸体颈部有一勒痕,勒痕由前至斜后上方延伸,尸体西侧有一条长162CM的黑色电线,以及一堆零散的100元人民币的碎片块,卧室内东北有一张床,床南面靠墙有一个衣柜,衣柜北面有一个打开的衣柜箱,衣柜西面有一堆杂乱衣服。现场共提取痕迹物证12份。
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说明:尸长159CM,尸斑浅淡,尸僵弱,双眼结膜充血,角膜清楚,颜面部淤血明显,拌散在出血点,双眼睑结膜见出血点,口唇紫绀;颈前见一宽0.6CM索沟,颈前位于甲状软骨下方,两侧斜向枕项部延伸,于颈部未交叉,索沟内皮革样化,颈前部分较深,颈后部位较浅,颈部深浅肌群未见明显出血,舌骨未见明显骨折,食管内壁沾膜充血,胸腹部未见明显损伤和骨折,双肺淤血,肺叶间见散在出血点,心脏淤血,心底部见散在出血点,肝脏、脾脏淤血,胃内见米粒、青菜等食糜,量约250MI,双手指甲紫绀。根据尸检所见,鉴定结论为:何桂兰符合被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米月想从现场勘查报告、鉴定书以及提取的痕迹物证中找出是否有第三者作案的可能,但却没有得到她需要的,现场没有提取到能检验出作案人的DNA分型,门窗及地上是否留有指纹、脚印、掌印或其他痕迹证据不明,尸体颈部的勒痕,也没有说明是否是一次性勒痕还是有重复勒痕,米月试图从现场照片中查找出勒痕的蛛丝马迹,没有发现她期盼中的第二次的勒印痕,更重要的是作为凶杀案的最重要的凶器电线,居然没有采集到嫌犯遗留的DNA。还有,尸体检验报告也太简单,一般来说,提取口、乳、阴、肛擦试是作为尸检的规定动作,而这个检验报告只是提取了*头、*道试子,与孙秀梅被害案一样,被害人被扼颈时作为本能应当有的反抗行为,但未提取被害人的十指指甲检验鉴定。同时,既然是被绳索扼颈致死,但尸检却未记录甲状软骨、环状软骨的检验情况,也未分析死亡时间和死亡性质,更别说提取胃及胃内食物,进行毒化检验,在检察院需要补充死亡时间时,才在其后的“补充说明材料”中注明死亡时间,大约是凌晨的4点到6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