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愿,那就要通过选举的手段产生。
而选举办法也是被写进宪法中的。基本上就是无记名、一人一票、票多者胜等三大原则。
包含选举在内的各种细则部分,林就没有花时间制定了。在迷地,要完全做到公平、公正是不太可能的事情。因为在实力为尊的社会观念底下,大家的守法观念实在是太过薄弱。
况且在体制改变的初期,事情要一步到位更是不可能。这个阶段,事情尤其忌讳复杂,让人产生挫折感,甚至是排斥感。
至于多少人口数量可以选出一名议员代表的问题,原本林以为这会是大公爵们争论的重点。结果居然是自己怎么写,大家就怎么遵从。
也就是每万人选出一名代表。但某些智人种聚集地,其地区人口不足万人;然只要有两千以上,也能选出一名代表。大型聚集地,万人之后的尾数也是比照办法。即尾数两千人以下,则视为不存在;如在两千人以上,一样增加一名代表名额。
反倒是什么样的人,可以取得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资格,大公爵们为此争论不休。
有人恨不得连婴儿都有这样的权力。好增加自己领地所能选出的代表数量。但后来发觉,在法律一视同仁的特性下,自己增加了,其他人也会增加。一来二去,也没变得比较占优,这才做罢。
当众人讨论出一个初步共识来时,天已经蒙蒙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