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物业进行出租或者出售的时候,营业上必须告知消费者该物业相关的重要事项,这里所说的重要事项,是指交易中如果不告知,可能导致买主蒙受重大损失的事项,或是对买主的购买意愿产生决定性影像的事项。
这就有一个问题,物业发生过自杀或死亡这类能造成心理层面缺陷的事情,到底算不算瑕疵。
根据以往的判例,与目的物相关的令人厌恶的历史背景所引起的心理缺陷的营业上,有义务将这些相关的自杀、死亡情况告知买主或者租客。
不过,即便履行了这个义务,也依然有人愿意租住在这种发生过自杀或者杀人事件的房子里。
比如神秘事件爱好者,或者是无论如何都想租住便宜房子的人。
虽说房东肯定很感谢这样的租客,不过如果有人如果打算做同样的事情,还是先等一等,有这样一个故事。
在京城内有这么一栋楼,位于其二楼的一个上楼即到的房间,据说房租相当便宜。但是入住的人,两周以内肯定会离开。
据说,是因为每天半夜都会从台阶上传来
沉重的脚步声,把人惊醒。第一天晚上是一级台阶,第二天晚上是第二级台阶……从一楼到二楼,总共是十三级台阶,脚步声每天晚上都一阶一阶的逐步走进房间,入住者无法忍受,就只能伴奏。
但是,如果你能忍受这种恐惧,并一直坚持到十四个晚上的话……说不定,值得去尝试一下呢?
房东和房屋中介有将房屋履历告知租住人的法定义务,但是,只需要将前一个房客的情况告知租房者就可以。
就比方说,楚中天拿自己打比方,自己在租住的房子自杀了,在他自杀之后,江城想租住这个房子,房东和房屋中介就必须把楚中天在这里自杀的事情告诉江城。
但是,如果在楚中天死后有其他人在这里住了一个月,那么房屋的履历就被更新了,下次江城搬进来的时候,就不必告诉他楚中天在这房子自杀的事情的义务。
总之,出租屋的告知义务,只到前一个租客为止。毕竟很少有人愿意住在曾经发生过自杀或者他杀案子的房子里,所以房东和房屋中介就会时不时的耍点花招,找外国人来住,顺便把房子的略历更新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