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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上理解。
公诉方:厂长也承认了他叫保安队长去弄掉婴儿的事实。说明厂长教唆保安队长犯罪事实成立。
刘律师马上反驳说:弄掉婴孩与保安队长把婴孩扔到河里差点淹死婴孩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后者是保安队长失误造成,不是厂长教唆行为。
双方辩护激烈,保安队长要求他重新请律辩护。法官一声槌响,宣布暂停庭审,双方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进一步提供。
半个月后,法院再度开庭,保安队长没能请到律师,厂长方也没有新的证据,法官最后判决:保安队长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有期徒刑10年。厂长犯教唆杀人未遂罪判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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