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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二章 孔明反击,蒯氏覆灭(1 / 2)

第313章孔明反击,蒯氏覆灭

却说诸葛孔明受理冤奸案,不仅吏民皆悦,贤名亦是逐渐在荆州传扬出去。

此案邹午的强奸罪行虽不成立,按理应当被无罪释放,事实也的确如此。

只不过,在处理完了冤奸案以后,诸葛亮却以二人无事实婚姻却发生关系为由,判处邹午、王氏二人和奸罪成立。

汉代所谓的奸罪,大致可分为两种。

其一为强奸罪,指男性使用各种手段,在违背女子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此类奸罪,按照以往汉朝律法,男子会被判处死刑,女子则无罪。

其二为和奸罪,指未有夫妻关系的男女私通,惩罚视情况而定。

中国古代,对于和奸罪惩罚极其严厉,《史记始皇本纪》就有明确规定: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秦朝但凡遇到通奸之人,任何人都可以当场杀之,并且杀之无罪。

这也就说明,秦朝时期的和奸者会被判处极刑。

所谓汉承秦制,汉朝才开始对于和奸罪亦是零容忍,犯者必杀。

不过到了汉文帝时期,文帝对于各类刑法都做出了更加宽容处理指示,和奸罪也从最开始的死刑变成了宫刑。

莫要以为只有男子会被宫刑。

根据汉代记载: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

这里的势,指男性生殖器官,比较容易理解;至于幽闭,是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使其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两种宫刑,无论对于男人还是女人,都有着极大伤害。

刑法虽然如此规定,不过汉代治民以宽仁,很多时候律法虽然规定,在实际操控的时候,总有法外开恩的时候。

很多地方官吏甚至其偷偷把和奸罪分为两种,一种乃是对于有家室而和奸者,称之为通奸,若通奸者的丈夫或者妻子报官,大考虑会按照律法处理通奸者。

另外一种,却是双方未婚而和奸者,由于此类和奸对别人没什么危害性,地方并不会对当事人施以宫刑。

不过为了不违背礼仪、风化,官府会督促二人即刻成婚,如此也就不存在和奸了。

久而久之,地方未婚先和奸的事情逐渐增多,官府也都睁只眼闭只眼。

不过现在,事情既然已经闹到了官府,既然不能判处邹午强奸王氏,那么二人未婚却发生关系,和奸罪无论如何也跑不掉。

蒯越也想看看,诸葛亮会如何处置二人。

如果不予处置,也就公然违背了律法,蒯越有的是方法弹劾诸葛亮。

如果依律处置,又会违背官场以及地方的心照不宣的传统,势必会引得人心动荡,邹午、王氏二人的人生也就废了。

诸葛亮又何尝不知其中凶险?

当他判处二人和奸罪成立,围观百姓尽皆议论纷纷之际,却是继续说道:“自从主公统治荆州以来,虽然严明律法,却也多次申明,法不外乎人情。”

“本官也曾私下调研过,类似邹午、王氏这般已有婚约而未成婚发生关系之事,并不在少数,地方官府大多也不予追究。”

“然此事毕竟闹得人尽皆知,不可不予以处罚。”

“按照新制定的《楚律》,未婚而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鉴于二人已有婚约,可各自减刑半年,剩余刑罚亦可以钱财赎买,尔等可有怨言?”

诸葛亮如此判决,当即让邹午以及王氏,甚至在外面围观的百姓,全都拍手叫好。

只不过,诸葛亮接下来,却把目光放在了王氏身上。

他沉声道:“汝告邹午强奸,此案却不成立,按律应以诬告治罪。楚国法律诬告反坐,汝可知下场为何?”

王氏闻言不由瘫软在地,身体抖若筛糠。

门外围观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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