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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赔不起(捉虫)(1 / 5)

她打开电脑, 登录网页微博,开始敲起字来。

【我第一次见到网络暴力,大概是我母亲蒙怡当年, 我识字能够认识网上那些言论是什么意思时, 已经只是那段网络暴力的微末阶段了, 我后来了解了, 当初最顶峰时候,这些键盘侠们制造的网络暴力有多么杀人于无形, 那张照片不过是借角度拍的,网络上众人却逼着她道歉,她不道歉的后果就是丢工作、赔钱、名声扫地、离婚,出门被砸鸡蛋可乐,她根本就没干过, 这种事情也从来不违法, 却要承受这样的后果,时至今日,我觉得, 你们都欠她一声“对不起”。】

【再就是,我自己已经不知道上过多少次头条和热搜了, 正面的、负面的都有, 因为我的长相,不止一次牵连出我父母有没有整容的事, 因为我晒黑、换牙, 不知道有多少人在网上说过我“丑”。】

【我母亲蒙怡自那段艰难的岁月里挺了过来, 在每天练武,身上全是淤青的练武伤痕,在她每天想尽办法如何创业、如何锻炼演技中,她有了今日的成就。而我,很少看网上的言论,也不会管你们如何诋毁我,但,这不代表,少数人可以侵犯我隐私,偷录录音,并公之于众,甚至有些人因地利之便偷拍我的一些照片,或者描述我的一些近况,借此成为微博大V,接广告盈利,此次更是将录音发到网上。】

【首先,我对录音中的对话,并没有因为被拒绝而感到羞耻,我不满足于我的现状,想求良师引导我,何错之有?何愧之有?众多京大学子,每日按部就班浑浑噩噩,嘲笑于我,在我看来,却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之典例。】

【再次,就我的情况,我来陈述一下侵犯他人隐私在法律上有什么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来网络上掀起一股我就此“小题大做”的讨论热潮,我很是不解,难道就因为恶小就放任之吗?难道要等小恶发展成大恶造成严重后果再来悔恨不及吗?】

【我想,大家觉得我“小题大做”的最终原因,不过是因为,你们都是“网络暴力”的帮凶而已,只因为都是坐在键盘前随意在键盘上发泄自己心中恶意和不满的隐姓埋名者,诽谤、谩骂、诋毁,这些“恶行”,你们即使做了,有网络做遮挡,也没有人知道你们是谁,你们安然地坐在键盘前得意自己的“杰作”,在你们看来,这些都是小事,所以你们不以为意,并且包庇你们的同党。】

【然而,每年因为网络暴力,都会有很多受害者:......】

言蒙又去网上挨个查资料,并且做出大概统计。

最后她选择了13个典型例子,写到自己微博内容里。

......

【有时候,对于键盘侠们,网络并不是你们的安全遮挡,只是在乎于受害人追不追究而已,就此次事件,我选择追究,并且给所有键盘侠们一个忠告,善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法律不会放过犯罪的人。】

言蒙检查了一遍,然后点击发布。

她很多年没发微博了,她觉得微博是个发自拍与发牢骚的地方,很没有用,但今天她觉得,她需要好好管理一下自己的微博,不然因为她不发微博,她的粉丝就跑到别人那里找看她的消息,有些人就借此牟利。

言蒙很快又发了第二条微博:【从今以后,我会经常在微博分享我的近况,希望我的粉丝们不要再去其他人那里找寻我的一些消息,这样让其他人谋取一些利益,对我来说,生活中总有人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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