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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妖24(3 / 3)

提了出来。

朝上又是一番激烈争论。

这已经是罗明提出且被采纳的第二十条新律了,若任由他如此下去,势头难挡。不管是为了打击他的气焰,还是觉得此一系列新律不合礼法,连许多中立派都提出了反对。

但也许是人口对皇帝的吸引力太高,又或者是皇帝本就支持罗明,七日后,关于女子这一方面的新律新鲜出炉。

若有溺杀婴儿者,比照祖父母、父母故意杀害子孙罪,仗七十,徙一年半。

若父母双亡,无兄弟者,允立女户。

又有允许寡妇再嫁的律法,另外,对各阶官员纳妾数目进行严格规定。

新律一经布告,引起轩然大波,除了溺杀女婴及官员纳妾这两条外,其余几条无疑是对世俗礼法的挑战。

哪怕罗明事先抛出了为社稷好的理由,还是有士人激昂陈词,痛斥罗明为昏官,皇帝为昏君。

长林郡,白寄霜捏着下人抄写来的新律,蹙眉久久不言。

裴雅儿在一旁轻声道:“老师不欢喜吗?”这几条,都对女子大大有利。

白寄霜将新律放下,语气平淡:“太快了。”

裴雅儿默然,不错,太快了,数千年的礼教,不该如此急切地去挑衅,否则容易适得其反。

可她们又不能说罗明是错的,他这般做也有他的道理,一味的潜移默化,真正起到效果将是数百年之后,此时激进一些,有皇权庇佑,正可打开一道缺口。

数日后,御书房,罗明汇报完事情后垂首而立,皇帝扫一眼他恭敬的面容,淡声道:“你那个师姐,白驹元的女儿,皇后想要见见。”

罗明一怔,随即道:“那是家姐的荣幸,微臣会告知家姐,让她好生准备。”

皇帝点点头,“嗯,等她来到京都,皇后会宣她入宫。”

“是。”

作者有话要说:  据说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传统源于儒家成立之前,早在《诗经·小雅》就有对男婴为璋、女婴为瓦的等级区分,女婴一经降生就因其性别而低贱,性别就此成为划分、决定人尊贵卑贱的一个基本尺度。

古代溺毙女婴的现象十分严重,《韩非子》记载,“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可以说中原自古以来就有溺女婴传统。女婴呱呱坠地,不论性情,不辨体貌,只要父母默认不留,接生婆便用盆打水,将婴儿按入水中,任其挣扎啼哭,直到溺毙。

直到清军满洲入关,满洲人才制定法律严厉禁止,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溺杀女婴,比照祖父母、父母故意杀害子孙的条例,“杖七十,徒一年半”。康熙时代,不仅按照杀子孙条例治罪,还对家长、邻居、保长实行连坐。光绪再次下谕:“溺女必与严惩”。

(以上节选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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