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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杨或然卒死留骂名(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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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董事长杨或然牵头集资的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案开庭。

夏天是应该参加的债权人之一。另外,因为在湖贝金融服务社投资小铲岛项目的310万元中,有20万元划入了来昆公司帐户,湖贝支行也按王显耀的要求,向破产庭申报了债权。因此,夏天的到庭可以说是公私兼顾。

早上上班后,夏天叫任尔为开车,送他到位于红岭中路的中院破产庭参加第二次债权人大会。

夏天进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到了四楼见了经办法官,被告知在五楼会议室。

在过道上,一个不到三十岁的女孩瑟缩在一张椅子上,好像打着摆子般难受,两条腿被抬到与屁股高的凳板上,把头埋在自己的大腿中间。她的周围围坐了很多穿着黑衣服的人,好像在保护她不受别人侵犯似的。

夏天走进会议室,看看时间还早,随手打开公文包,拿出了上次开庭的有关材料看了起来,其中一份是《民事裁定书》: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6)深中法经字第1065号

申请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笋岗路华凯大厦613房。

法定代表人:杨飞燕,经理。

申请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查明:深圳来昆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居民杨飞燕和解贵成共同投资设立的私营企业,1993年8月18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较差。特别是超经营范围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造成重大亏损,投入资金无法回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现有资产不足2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破产条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小华

审判员:张中庭

审判员:蔡晓欢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波平

接着,夏天又看了一下自己当初写的债权申报:

关于申报购房款债权本息的说明

市中院破产庭:

我与深圳来昆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八月签具合同,购买“清水河新村统建楼”503房一套,付首期款91800元。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付款到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共占用778天。根据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两年期)11.7%计算,利息为23212元。合计债权本息为115012元。

利息计算公式为:91800x778天÷30天x11.7%÷12个月=23212元。

特此说明。

债权人:夏天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夏天又翻开一张有杨或然签署了名字的《承诺书》,这是当年夏天和卜一定看到建房有问题时。找到当时的湖贝金融服务社董事长、同时也是来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燕的父亲的杨或然和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的实际操作人李小果要求退房款。而叫李小果写在从软皮抄上撕下来的一张纸上的。全文如下:

集资建房退款承诺书

兹有夏天、卜一定两同志向我公司购买清水河住宅各一套,已交款共计壹拾捌万叁阡陆百元正。因情况变化建房无望,我公司答应争取六月底退款壹拾万元,余款八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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