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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章 开庭(2 / 2)

甚微。

“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是,”审判长读着一审判决书,“20XX年,李儒因生意往来上的资金周转,欠被告人赵光资金25万元,之后陆续还上一些,至案发时,李儒尚欠被告本金18万元。后20XX年X月X日下午五时许,赵光携孙连、刘东二人,将李儒带至宾馆房间内索要欠款,在李儒表示自己没有资金偿还后,赵光提出不论如何都要还钱,并在之后离开了宾馆房间,留孙连和刘东在房间内看守。”

“之后李儒通过向其认识的吸毒者贩卖毒品,收获毒资两万余元,并交给赵光。后当晚十时许,警察进入宾馆,抓获李儒、孙连、刘东三人,同时在五十米外的烧烤店中,抓获赵光。”审判长一敲法槌,“请原告方陈述。”

法庭里的空调开到最低,算是穿着厚实的西装,也不妨碍一丝丝的冷意钻进后颈。

检察官坐在裴景安旁边,将几个人字斟句酌过的上诉状挑着重点说了一遍。

接着就是被告方答辩,被告,赵光。

只是没想到,赵光请来的律师,居然是郭政。

看向法官和检察官都一脸不屑的赵光,看向郭政的表情居然带着几分崇拜。

“我方认为,李儒欠被告人赵光的是合法债务,我方当事人赵光索要的,也是合法债务。主观上,赵光并没有要求李儒通过贩毒偿还债务的故意,客观上,李儒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是非判断能力,我方当事人赵光对其并不负监护义务,并不能控制或决定李儒究竟以何种方式偿还债务。”

“退一万步说,对方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赵光当时知道李儒贩毒,并对此未加阻止’的证据,”郭政声如洪钟,“因此对于李儒的贩毒行为,我方当事人赵光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综上,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原告所说的法律认识错误问题,其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不应当判赵光贩卖毒品罪,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偌大而空旷的法庭,所有人的神情都紧张而肃穆,只能听见纸张翻起的“哗哗”碎响。

法官自卷宗材料中抬头,目光从镜片上缘投过来,“原告二审有提交新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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