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义。 在众多人掏出证据后,银行不得不承认,那个李明义确实是这家银行的职工,但并不是正式职工,只是一个外编的实习生。 这个叫做小李的实习生把私自把用户存在银行的钱“偷”走了,属于他个人的犯罪行为,与银行无关。 并安抚江晴,警察一旦抓到了李明义,那么这笔钱的“责任人”就找到了。 对于银行给出的这种回应,江晴是不太认同的。 江晴认为,她才是这个账户的户主,像是270万元如此大额的交易,怎么能在户主不到场的情况下直接转走呢?并且更可笑的是,这笔钱是在两天前被转走的,以前取200块钱都会来短信通知,这笔钱在交易的时候不仅连个电话都没有,甚至江晴的手机上连短信也看不到一个。 为此,银行拿出了“证据”。 是李明义在办理汇款时,伪造江晴的身份信息填写的表格。 上面写的电话是错误的,可笑的是,就连江晴的“晴”都写成了“清”。 为此,陪伴陈岚一起去银行李玉兰据理力争:“我们老百姓取钱的时候,字迹有一点的潦草都要让我去一边重新填,为什么这个小李填这个假单子还写错了那么多,你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更可笑的是,尽管在这种情况下,钱仍然被取走了。 警察很快抓住了李明义,但是发现这笔钱已经被他在三天内挥霍一空。 也就是说,钱没了。 李明义被判了无期,但江晴想找银行拿回自己的存款,但是被银行拒绝了。 银行表示:钱是被李明义盗取的,应该由他承担责任,不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 江晴越想越不对劲,立刻打电话给了自己的弟弟。 江洋听后表示:无论是外编的实习生也好,还是正式职工也罢,都属于这家公司的员工,出了任何风险和客户损失,都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这个责任。 江晴听了弟弟的建议,马上对这家银行提起了诉讼。 却不料一审直接败诉。 法院给出了判定结果: 对于270万元存款丢失一案,华洲银行石山分行应该判20%责任,江晴承担80%的责任。 理由是:根据《商业银行法》,作为石山华洲行的职员李某某,无论是为储户代办理财还是代办存取款业务,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银行监管不利,有错在先。加之李某某还有侵占本行或客户资金的行为,银行没有监管到位,更存在过错。所以,应判两成责任。 法院认为:江晴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把存款单和身份证交给了李某某,虽然说是让李某补填代办相关手续,李某某也承认了是这么骗的,但是江晴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实,也没有在存单上面写清楚,仅限于补填某项手续使用等字样,作为成年人江晴应该预判到行为的风险,却放任风险的发生,所以在本次损失当中存在重大过错,江晴应该承担八成的责任。 判定结果一出,顿时在石山县掀起了渲染大波。 “我真是头一次听说去银行取那么大笔钱,本人不到场也不用开委托书的!只要拿着存单和身份证就能给办了,甚至不需要跟户主确认的!” “听说这个存单是没有密码的,一般银行对这种存单都是非常小心的,尤其是填写的资料。那个李明义连名字和电话号码都写错了,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没在意,简直太离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