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不出六个月,两国另派委员,会朝鲜国京城或江华府商议定立。
第十二款
右十一款议定条约,以此日为两国信守遵行之始,两国政府不得复变革之,永远信遵,以敦和好矣。为此,作约书二本,两国委任大臣各钤印,互相交付,以昭凭信。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日
大官判中枢府事
申櫶 印
副官都总府副总管
尹滋承 印
大日本国纪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权办理大臣陆军中将兼参议开拓长官
黑田清隆 印
特命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
井上馨 印
附录(《江华条约附录》)
通商章程(《朝日通商章程》)”
《江华条约》是朝鲜和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它意味着朝鲜开始“开放门户”,并被视为日本实施“大陆政策”的开端和朝鲜沦为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的起点。不过,就当时的情况而言,这个条约却未能让有关各方(朝鲜、清朝)都引起足够重视,因为朝鲜将其理解为恢复与日本的“三百年旧交”而已。
由于朝鲜把签订《江华条约》只当作是传统交邻关系的恢复,而并未意识到自己已被纳入了“近代条约体系”和“国际公法秩序”之下。因此,朝鲜国王高宗在接见回朝复命的申櫶时,首先感叹:“彼船皆已退去,实为幸!” 可见,事后的朝鲜为日本军舰撤退而感到满足,实际上確實是缺乏远见了。
日本大久保政权则并非一心图谋要打开朝鲜的“国门”,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只为巩固政权的“赌博”而已,对此也没有太大的信心与把握。因此,得知条约签订的大久保利通在致伊藤博文的书函中称,条约签订的成功为“意外之运,庆幸之至”。
同时,朝鲜将与日本“重寻宿好”的情形咨报清廷,但未呈上条约文本;清廷则从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那里入手条约文本,但也对此没什么特别反应,或许因观念束缚,觉得这不过是一场形式上“闹剧”罢了?
《江华条约》对朝鲜方面的不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就逐渐显现出来。在条约中,日本表面上与朝鲜“修好”,并且似乎没有“过分”地破坏朝鲜的主权,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