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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章:明朝的西部边疆之关西七卫(2 / 3)

,重新恢复自由,总比做丫头好。

最终,嫂嫂把自己卖给你一个“色目人”。所谓“色目人”,并非指他们的“眼睛”长得五颜六色,而是指来自波斯、大食、天竺、突厥等地非蒙古人且姓氏不常见的西域人,广义上甚至包括中东、非洲、欧洲人。

但实际上,“色目人”是指被蒙古人征服并带东方的异域人,既有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教徒”,也有信仰东正教的斯拉夫人,甚至连信仰“藏传佛教”的吐蕃人等也属于“色目人”,但通常特指“回教徒”,因为其习惯于把曾祖父、祖父、父亲之名冠名在自己名字前,形式稀奇古怪,就仿佛“掷骰子”一般可按点数分类所致。

所以,“色目人”就是姓氏古怪且名字一长串的“西域杂胡”,并非“眼珠有颜色的人”。不过,嫂嫂委身的这个“色目人”也是个穷光蛋,人到中年也还没娶上老婆,并且他的父亲也是当地一个汉人土豪乡绅花钱所捐“千户长”家奴的家奴,已穷得不能再穷,之所以还能买穷女人,因为“色目人”地位高于“汉人”和“南人”。

然而,嫂嫂靠着卖自己得来的一点钱,才解决了小叔叔买战马、盔甲、弯刀、弓箭、干粮、盘缠等问题,让小叔叔“争取”到了一个上战场上送死的“资格”。他可是蒙古人啊,在元朝“四等人”中是“第一等人”!

“元朝”实行的的是歧视性和侮辱性的“民族政策”,故意把人分成“四等”,其中“蒙古人”社會地位最高,其次是西域“色目人”,第三是所谓的“汉人”(包括汉化的北方各族人),最后是“南人”即南方少数民族。

“蒙古人”尤其是“蒙古贵族”统治阶级相当于“奴隶主”,完全占有以下三个等级普通百姓的人生和财产自由,而“蒙元朝廷”立法并允许各地“官僚”对“四等人”进行“民族压迫”和“阶级剥削”双重统治,黑暗且残暴!

比如,蒙古地方官中的“千户长”、“百户长”等对各地“汉人”、“南人”的“新娘”具有“初夜权”,也就是新婚之夜,“新娘”须当着亲朋好友的面给地方(基层)长官强奸,美其名曰“民族融合”,故北方各地有“摔头胎”的习惯。如果“新娘”反抗或拒绝被当众强奸,就属于犯法,不仅自己要被当众砍头,且全家被罚作奴隶!

而嫂嫂所卖身的那个“色目人”则是“元朝”的“二等公民”,地位仅次于“蒙古人”,高于“汉人”和“南人”。不过,但此“色目人”一般情况下没有资格被编入“军户”或“牧户”,反而是编入“站户”,也就是在“驿站”服役的“官奴”,因为“元朝”疆域辽阔,地广人稀,尤其是在“汉地”以外的地方更苦,结局只有一个——全家死绝!

为何会如此?原来“元朝”的“驿站”是专门负责管理马匹的基层单位,但由于“元朝”地广人稀,其两个“驿站”之间的距离动辄百里之遥,导致“公用马匹”长时间长途奔袭,过度劳累,死亡率奇高,后果很严重。

“蒙元朝廷”的地方官府有规定,“驿站”的马死了由“站户”负全责,而朝廷不会掏钱给“驿站”补充新马,只能由负责管理“驿站官马”的驿卒們自己想办法解决。说罢了,就是故意把“站户”家里那点微博积蓄榨干。

最后,“站户”们破产了,只能连自己带上全家老小一起卖给“富家老爷”们做奴隶。这还是“元朝”普通的“二等公民”的境遇,若是换成“汉人”、“南人”等“三等人”和“四等人”中的普通百姓,那简直惨的没法形容!

因按照“蒙元朝廷”的规定,“汉人”、“南人”中的普通百姓,不仅要为权贵们修城墙,筑河堤,建宫殿,甚至连“富家老爷”们盖个茅厕都能白嫖下等穷人百姓。当然了,若还能挤出点血汗钱孝敬“富家老爷”们,那自然就不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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